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企业打开了更宽广的市场空间,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如网络视频聚合行为该如何定性、选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推广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等新问题不断涌现,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相关负责人与法官、企业代表等就互联网时代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进行热议,探讨在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电子商务专利纠纷受重视
在全球市场,互联网公司都面临知识产权保护新课题。据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中国办事处管理合伙人王宁玲介绍,包括阿里巴巴在内,许多互联网公司在美国都遭遇了专利诉讼。有报告显示,美国互联网的专利比非互联网专利遭受诉讼的可能性会高7.5到9.5倍。
电子商务也是专利纠纷多发之地。据预测,到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销售额将达1万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0%。很多的销售商把线上作为他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亟待跟进。
电商平台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告知卖家,如果卖家回复其不侵权,则平台尽到了义务,投诉方和卖家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如果平台方通知了卖家,卖家不回复,平台方可以做下架处理。
在互联网异军突起的情况下,为保证对网络交易相关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投诉处理的准确性,网络交易平台要求商户在投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提交评价报告;同时,专利权人可以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展会维权的有力证据。总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已经涵盖到专利维权的方方面面,将日益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如今,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一个生态系统,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律专家陈文煊认为,对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应构建一个诚信生态。搜狗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顾文扬则认为,在加大打击侵权力度的同时,要鼓励优质专利申请,完善授权运营机制,推进专利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版权保护难题待破解
在版权领域,互联网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也亟待化解,特别是视频聚合行为是否侵权在业界引发争议。腾讯公司法务部知识产权维权总监邹良城介绍,司法实践对视频聚合软件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有的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认为不属于直接侵权但构成共同侵权,还有的被认定为属于新型的提供行为,构成直接侵权。邹良城认为,视频聚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正版视频网站保护措施,并设置相关程序代码获取视频内容,使其用户通过该视频聚合软件就可以进行视频内容的在线观看、下载,属于一种新型的作品提供方式,构成直接侵权。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有权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究视频聚合软件的法律责任。视频聚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正版视屏网站的保护措施,在播放视频的过程中刻意跳过获取广告、播放广告的流程,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链网站有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追究视频聚合软件的法律责任。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证据的形式和举证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于远程取证证据效力及责任分配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国进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于运用Telnet远程取证证据的证明力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该以开放而又审慎的态度对待,但应该坚持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存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事实查明,应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审查判定。因此,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和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是通常做法。
商标侵权问题引关注
在国外,不管是美国还是法国的各级法院系统,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都是一波三折,存在着从否定到逐步理解认可的过程。他认为,推广链接中不展现他人商标这一商业模式具有合法性,有利于促进竞争,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他建议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而不是笼统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条款来进行判断。
同时,互联网时代,企业发展迅速,商品更新迭代速度增快,很多企业都加大了全球化布局,而刘晓庆表示,商标注册审查周期较慢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步伐,希望能搭建绿色通道,针对企业的需要提供精细、灵活的服务,来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要。